调解书不能确认物权。法律规定,就物权变动事项所作的调解,尚无与判决同一的形成力,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不包括调解书。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