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如果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4、《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及公证书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交什么资料,还要看你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用于什么用途,还要增加一些资料
二、如果你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用于: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还要提供以下资料:
①购买一手楼的(自支付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
②购买二手楼的(按契税完税证日期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③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
④购买拍卖房的(按发票日期两年内申请),需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发票。已办理房地产权证,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要提供以下资料:
(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税完税证)。
(3)租房提取的(自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还要提供以下资料:
提供经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发票)。限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建造自建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还要提供以下资料:
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5)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还要提供以下资料:
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6)大修自住住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还要提供以下资料:
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
(7)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还要提供以下资料:
需提供离、退休证(若无离、退休证,而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不提供)。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要提供以下资料:
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医院无法证明职工伤残程度的,可提供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立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要提供以下资料:
需提供户口迁出或已迁入当地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签证、护照。
(1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失业(或下岗)的,需提供失业(或劳动就业)手册或个人缴交社保清单,男性要求45(含45岁)以上,女性要求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证明(原件也应提交中心)、继承人身份证。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1、2情形同一套住房的二次提取申请时,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不需要上述材料复印件(如果二次提取转账账号需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转账账号(存折或卡)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三、办理定期自动转账的条件:
(1)广州市内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
(2)符合提取条件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时到场,并签订《定期转账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