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我国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时,有许多学生对按劳分配收入与劳动收入之间的关系常感困惑。有的同学认为,按劳分配是按着劳动者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所以凡是劳动收入都是按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其实,劳动收入和按劳分配收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所体现的所有制形式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按劳分配收入是一种劳动收入,但不能认为凡是劳动者所获得的劳动收入都是按劳分配收入。
按劳分配收入只存在于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内。因为按劳分配是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由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使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归劳动者共同所有,从而排除了任何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劳而获地取得经济效益的可能,使分配可以按照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原则和方式来进行。按劳分配就是一种既能体现劳动者利益,又能真正以劳动作为唯一的尺度的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
一、什么是劳动收入
劳动收入是指各类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各种报酬。这里各类劳动者包括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农村就业人员,其他就业人员,以及私营企业主、雇工的个体户主等。其中,私营企业主和雇工的个体户主也从事社会劳动,也是社会主义建设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各种报酬,从城镇看,是指包括上述城镇就业人员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薪收入,单位发放的与劳动密切相关的各种福利待遇,单位建立的按劳动贡献大小确定的补充保险,以及人们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相关劳动所获得的稿酬、讲课费、咨询费、劳务费等。从农村看,是指包括农民生产的各种农、林、牧、副、渔等类产品及出售产品所得,乡镇企业就业人员的工薪收入,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的各种劳务收入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私营企业主、雇工的个体户从事经营管理劳动所获得的相当于被雇用经营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收入,也属于劳动收入。
二、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区别是什么
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是从个人、劳动者这个主体和角度说的。是自己创造的,就是自己的劳动收入;不是自己创造的,就是非劳动收入。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这样:人们所创造的财富、收入,全部归自己占有,而不出现剩余。如果那样,社会就不能前进了。差别在于剩余部分归谁占有,怎么占有,占有多少。这些归别人占有了的,对被占有理要素获得的收入主要是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的股份分红等。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是一种混合收者主体来说,就是非劳动收入。或者换个说法,在现实社会,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收入,例如工资、奖金、补贴,职务津贴,农民、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以及知识分子获得的稿酬、版税等等,都是劳动收入;而出租房屋获得的房租(扣除折旧),买股票、入股获得的利润、分红,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以及馈赠、遗产、救济等等,则是凭借资产、凭借身份等,而非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收入,才称为非劳动收入。但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还有一个合法和非法的问题。十六大报告讲,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这是非常正确的,天经地义的。任何社会都应当是这样,否则就没有秩序了,没有稳定发展了。我们国家保护的是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对不合法的收入绝不能保护。例如劳动收入中如果是该扣除的,就不能保护。偷税漏税也不能保护。至于象非法的非劳动收入,如偷盗、抢劫、贪污、收受贿赂、走私贩私等等获得的财物,则不仅不能保护,而且还要坚决打击和取缔。根治腐败,主要就是指治理这种行为。所以,对收入分配确有一个界定的问题。这个界定,不只是看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更重要的是看合法与不合法。过去我们把非劳动收入等同于不劳而获,甚至误认为是非法的。其实,只要合法,该获得的都应获得,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我们的国家是法制国家,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制和法治是有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