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中未明确工程类项目不采用询价方式,但财政部令规定,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可采用询价方式。
法律分析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不采用询价方式。这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明确,但是在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有规定: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拓展延伸
邀请招标方式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的适用性分析
邀请招标方式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的适用性分析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和评估,旨在探讨邀请招标方式在不同情境下的可行性和适用性。通过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实践案例的综合分析,可以评估邀请招标方式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的优势和局限性。这种分析能够帮助政府决策者和采购主体更好地理解邀请招标方式的特点,并在实际操作中做出明智的选择。同时,适用性分析还可以为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参考,促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平竞争和高效执行。
结语
邀请招标方式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的适用性分析,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和评估。通过综合分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实践案例,评估其优势和局限性。这有助于政府决策者和采购主体更好地理解邀请招标方式的特点,并做出明智选择。适用性分析还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参考,推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平竞争和高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