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生产人员健康证过期,其用人单位仍然安排其工作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款。公共场所劳动者健康证过期仍然从事工作的,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其他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