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上市的规定如下:
1、特别事项的通过。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股东大会应当作出决议,并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2、独立董事。国务院规定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具体办法;
3、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保管文件,管理股东信息,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4、会议决议的关联董事不得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涉及的企业有关的,不得行使表决权或者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