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之债虽可准用连带债务之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
2、共同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债务可以部分履行;
3、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混同、请求等,有绝对效力,而对共同之债,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
一、债务人死亡后配偶应否还债债的消灭原因是哪些
借款者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借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未死亡一方则须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配偶是有义务偿还的。如果死亡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个人之债的。那么另一方当然没有义务偿还。
债的消灭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
1、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
2、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
3、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
4、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债的关系多种多,各种具体的债各有其消灭的独特原因,又有其消灭的共同原因。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双方协议、免除债务、解除合同、合同更新、混同等。
二、债务加入有哪些形式
债务加入有两种形式:
1、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2、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