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门卫、保安等特殊人员的加班问题,对于此类人员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纠纷,用人单位多以是值班而不是加班为由进行抗辩。
是否加班,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劳动合同的约定等方面来认定。
即便属于加班,但考虑其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应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睡班时间折算成一定的工作时间,没有约定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扣除劳动者合理的睡班时间,但每天最多不超过8小时。
同时,按照规定,此类人员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如此,则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
另外,有的工作岗位采取轮班制的一般属于服务行业,在周六、周日的休息日上班,通常是用倒休的办法弥补其依法享受的劳动保障待遇。
无倒休日的,则应按加班对待。而在法定节假日,则不论是否倒休,均应算加班。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