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和欠款的区别主要是:1、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款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出款项,欠款是债务人因买卖、保证等行为产生的债务;2、二者的凭据,即借条和欠条的效力不一样。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一、借条与欠条有哪些不同呢?
借条与欠条: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
二、借条与欠条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首先,先讲一下借条、欠条的相互关系。
借条、欠条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是证据,权利人都可以拿着欠条或者借条当作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借条、欠条的相同之处,但是我们不能把借条等同于欠条。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欠条则是证明欠款关系,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讲,两者是共通的,这也是为什么人民把借条与欠条混淆等同的重要原因。
其次,讲一下借条与欠条的不同之处。
欠条是属概念、是大概念,借条是种概念、小概念。也就是说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举个例子就可以很容易的搞明白两者到底有什么不同。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应当向法官陈述一下欠条是基于什么原因形成的(如买卖业务的事实,这些事实是欠款的诉讼请求赖以成立的基础和依据),以说明欠条的由来并最终使得法官采信欠条上所记录的内容。
这种事实的陈述是人之常情,属于一般的常识性的东西,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主张有异议(包括否认、抗辩等),特别是作出直接或者简介否认的意思表示时,这时单凭欠条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证明的结果(欠款)。原告为了确保胜诉,往往还要进一步举证(如提供买卖业务关系的送货单、发票等)以说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经过(或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这时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要重的多。
而借条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的,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并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通过借条本身往往较易于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事实,原告一般无需再过多解释具体的法律关系,只需要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从而方便法官确认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也就是说,借条的效力要大于欠条的效力,在举证责任上借条更易于举证,原告的诉讼请求更易于得到法院的认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