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上需要备注的内容如下:
1、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7、个人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