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两份协议均属有效协议,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如果前后两份协议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基于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且不违反协议目的,可根据协议成立的时间先后,确定以后一协议确定的内容为准。如果前后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并不冲突,只是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不同的约定,这种情况下,法官不能简单地认定后一协议是前一协议的变更,或后一协议是对前一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