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经股东同意,未得到回复即视为同意,但半数以上不同意的股东需购买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按出资比例行使。如公司章程有规定则遵循。
法律分析
出资未到位的股权可以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出资是否到位对活动进行的影响及相关限制
出资是否到位对活动进行的影响及相关限制,是一个关乎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问题。如果出资未到位,可能导致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影响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目标。出资未到位可能会导致资源不足,无法满足活动所需的经费、设备、人力等要求,从而影响活动的质量和效果。此外,出资未到位还可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某些活动可能需要事先获得特定资质或经过审批才能进行,如果出资未到位,可能无法满足这些要求,从而受到限制。因此,确保出资到位对于活动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需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规划,确保活动能够按计划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结语
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的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若其他股东在三十日内未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若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有购买该股权的义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的,以章程为准。确保出资到位对于活动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需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规划,以确保活动能够按计划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