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地址,不属于税控范围,不会影响对方认证;但是,假如对方税务机关较真,发票上的地址与税务登记证上的地址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也是可以不让抵扣税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