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了刑事犯罪,公安为了便于侦查,就进行刑事拘捕。延长羁押,刑事拘捕最长时间为37天,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逮捕也可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或提出担保人以后人可以回家,但不能离开本市,等待法院审理。拘捕分为刑事拘捕和行政拘捕,如果是行政拘捕一定会留案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前科劣迹,因为行政拘捕其实就是对某一种已经能够认定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所以肯定会留下案底,记入档案。刑事拘捕三天放出来可能公安已经查清案件事实。
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捕证。拘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