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专利官司期间,应该停止对产品的销售,然后进行以下行为:
1、先到专利局或委托代理机构检索对方的专利文件,并请代理人或律师对产品和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或外观设计图片进行技术对比,判断侵权的可能性。
2、在判断产品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嫌疑后,应对对方的专利进行有关无效检索,收集对方专利申请日以前的有关相同或接近的技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并要求法院中止审理,直到专利复审委托员做出审查决定;如果收到的有关证据对自己明显不利,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继续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3、开展针对该专利技术的技术研究,开发出技术更先进,技术效果更好的产品并及时申请专利,通过交叉许可的途径取得该专利的使用权,吸取教训,开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可以概括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则可采取第二种方式,请求当地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法律规定不视为专利侵权有哪些行为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