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就是法定情形之一。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中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中止情形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按照现行标准继续领取其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