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食堂合同违约解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被执行强制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报酬等法律责任。
1、强制履行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若对方当事人仍然不履行,守约当事人经过必要的仲裁和调解程序后,可以提请诉讼强制对方履行和执行。
2、赔偿损失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
《民法典》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对于食堂合同来说,既然双方合作签订了就有法律效力,大家好聚好散,既然签订了履行才是最好的解决措施,最好不要闹到法律相见的局面,那对双方都是没有多少好处的。如果确实出现了一方违约的情况,守约方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