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程造价审核收费(1)事项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花费;
(2)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花费由委托单位负担,超出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
(3)事项核减、核增部分分别计量审核花费,核增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审核花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