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被扣留和暂扣的严重程度,需要根据最终的处罚决定。
驾驶证扣留和暂扣不是一样的:
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采取这种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清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以便作出正确的处罚决定。例如交通警察对于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十二分的等几种情况下,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就可以先予扣留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扣留驾驶人的驾驶证,扣留前应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这种强制措施的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方式。公安机关实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强制措施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应给予当事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4、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暂扣期满后按规定程序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而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车罚款2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