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特点如下:
1、债权转让是指原债权人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情况下,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转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
2、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3、债权转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权利相对义务的主体是原债务人;
4、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一、专利转让的后果
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专利权人地位,转让人丧失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专利权受让方承担。另外,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实施专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