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签订的“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无效。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决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非平等主体,劳动者在职期间不享有经济补偿金的利益,因此放弃未享有的利益的约定应归于无效。
法律分析
若劳动者在职期间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则该份承诺书无效。劳动者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这就决定了在职期间签订承诺书的双方并非平等主体。且劳动者在职期间不享有经济补偿金的利益,固放弃其未享有的利益约定应归于无效。因此,劳动者在职期间签订的“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时无效的。
拓展延伸
职场权益:自愿放弃经济赔偿的法律效力如何评估?
自愿放弃经济赔偿在职场权益中的法律效力评估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可以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经济赔偿权益。然而,其是否有效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放弃必须是真实、自愿的,不能受到欺骗、胁迫等非自愿因素影响。其次,放弃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法定权益。最后,放弃必须经过书面协议,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争议发生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意愿、协议内容、公平性等因素来评估放弃的法律效力。因此,评估放弃经济赔偿的法律效力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结语
在职期间签订的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被认为是无效的。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决定了在职期间签订承诺书的双方并非平等主体,劳动者在职期间不享有经济补偿金的利益。因此,劳动者在职期间签订的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无效。评估放弃经济赔偿的法律效力需要综合考虑双方意愿、协议内容、公平性等因素,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