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情形有什么
1、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情形:
(1)、伤痕在当时没被伤者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伤痕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开始计算。也就是说,伤害明显的,可以从受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1、医疗费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
(1)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4)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有正式票据,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赔偿,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每天40元,经济特区每天6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7、必要的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