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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五天可以提前出来吗?

2024-02-16 来源:好走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拘留的规定。刑事拘留五天并非一定可以提前释放,需根据情况提请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法律分析

一、刑事拘留五天是否可以提前释放?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五天并非一定可以提前释放。若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获得批准,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被刑事拘留后没有被逮捕释放的,有以下几种可能:

(1)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予以释放;

(2)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予以释放;

(3)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办理取保候审释放;

(4)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不适宜关押的法律情节的,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予以释放。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可以被延长吗?

刑事拘留的时间可以被延长。

1、拘留延长一至四日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

在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2、拘留延长三十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之中,若是决定拘留特定公民,那么在实施拘留行为的时候,可能就已经确定了拘留的期限。但在确定的拘留期限届满之前,也有可能需要提前释放被拘留者。当然,也存在确定的拘留期限届满可以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情形。

拓展延伸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或者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拘留措施。那么,关于刑事拘留,你需要知道哪些事项呢?

首先,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0日,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提出。其次,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拘留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讯问。最后,对于被拘留人在案件审理阶段,需要解除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总之,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调查或者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进行。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五天并非一定可以提前释放。若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获得批准,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之中,若是决定拘留特定公民,那么在实施拘留行为的时候,可能就已经确定了拘留的期限。但在确定的拘留期限届满之前,也有可能需要提前释放被拘留者。当然,也存在确定的拘留期限届满可以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拘留所条例(2012-02-23) 第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拘留所条例(2012-02-23) 第二十四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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