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渡期间,如果暂住地与原户口所在地较远,无法在原施教区就读,可以持户口本、拆迁材料、暂住证等有关证明到暂住地所属的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如果该学校班级人数已满,教育行政部门会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有学额的指定的学校借读,并按规定缴纳借读费。
法律分析
拆迁过渡期间,确因暂住地与原户口所在地较远,无法在原施教区就读的,持户口本、拆迁材料、暂住证等有关证明到暂住地所属的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如该学校班级人数已满,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有学额的指定的学校借读,并按规定缴纳借读费。
拓展延伸
拆迁证明能否用于借读学校?
根据我国的《拆迁条例》规定,拆迁户在搬迁后,需要提供拆迁证明以领取拆迁补偿款。然而,拆迁证明并非房屋所有权的证明,而仅作为拆迁补偿的凭证。因此,拆迁证明不能直接用于借读学校,借读学校需要提供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依法入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具有房屋所有权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相应的保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因此,拆迁证明不能用于借读学校,家长需要提供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来解决孩子入学问题。
结语
在拆迁过渡期间,如果暂住地与原户口所在地较远,无法在原施教区就读,可以持户口本、拆迁材料、暂住证等有关证明到暂住地所属的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如果该学校班级人数已满,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有学额的指定的学校借读,并按规定缴纳借读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