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拆迁补偿款不可以转入私人账户。因为公司拆迁合同是和公司签订的,应该在公司账户上打印,一般不会打印在私人账户上。如果不按照签订的合同,就意味着公司还没有收到拆迁款,公司可以去拿拆迁款。城市改造中被拆迁的房屋给所有被拆迁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为保障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托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业管理人)给予补偿。赔偿对象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房屋拆迁补偿分为产权交易补偿、价格补偿、产权交易补偿和价格补偿三种。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