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一、名称权
公司名称意义主要有:
1、公司名称是公司成立独立民事主体的主要标志之一,具有法人人格的表现;
2、公司名称也是法人人格特定话的标志,公司可以其名称区别其他民事主体;
3、公司名称也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财产。
二、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法人是有名誉权的。
三、荣誉权
荣誉是对民事主体(公民、法人、集体、其他组织等)一种正面、积极的评价,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荣誉权人的名誉,进而使其获得一定的利益。可见,荣誉权是身份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接受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表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表职责时,应当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担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合资、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