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建筑企业承担诉讼责任,但可根据内部合同追偿。承包人以企业名义对外进行民事交往,权利义务由企业承担。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建筑企业应承担与第三人产生的债务。项目经理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受委托关系及内部合同法律原理所限。
法律分析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由建筑企业承担诉讼责任,但建筑企业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合同进行追偿。
1、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是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交往,因民事交往产生的权利由企业享有;产生的义务由企业承担,因此当承包人对外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时,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承包人。
2、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无论怎样约定,都是对其双方发生约束力。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仍应由建筑企业来承担。
3、项目经理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由委托关系及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原理所决定。
拓展延伸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项目经理的法律责任与维权策略
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项目经理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作为项目的管理者,项目经理应确保合同的履行和项目的顺利进行。如果发生纠纷,项目经理可能面临诉讼责任。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项目经理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丧失业主信任等后果。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项目经理应采取适当的维权策略。这包括与律师合作,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参与调解或仲裁等。项目经理还应积极与业主沟通,争取解决纠纷的和解或调和方案。通过合理的法律责任承担和维权策略,项目经理可以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建筑企业作为承包人承担了诉讼责任,但同时也可以依据内部合同进行追偿。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重要的法律责任,应确保合同履行和项目进展顺利。在面临纠纷时,项目经理需采取适当的维权策略,包括与律师合作、收集证据、参与调解或仲裁等。通过合理的法律责任承担和维权策略,项目经理能够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