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建筑企业承担诉讼责任,但可依据内部合同追偿。承包人以企业名义对外交往,权利义务由企业承担。项目经理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企业应承担与第三人产生的债务。项目经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受委托关系及内部合同法律原理制约。
法律分析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由建筑企业承担诉讼责任,但建筑企业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合同进行追偿。
1、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是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交往,因民事交往产生的权利由企业享有;产生的义务由企业承担,因此当承包人对外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时,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承包人。
2、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无论怎样约定,都是对其双方发生约束力。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仍应由建筑企业来承担。
3、项目经理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由委托关系及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原理所决定。
拓展延伸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项目经理的诉讼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界定和分担方式
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项目经理的诉讼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界定和分担方式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项目经理在合同纠纷中承担诉讼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取决于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和责任。一般来说,项目经理作为合同的主要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和责任,判断项目经理的诉讼责任,并在判决中作出相应的界定和分担方式。要明确诉讼责任的界定和分担方式,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建筑企业承担诉讼责任,但可根据内部合同追偿。承包人以企业名义对外交往,权利与义务由企业承担。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建筑企业应承担与第三方产生的债务。项目经理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委托关系和内部合同原理相关。在合同纠纷中,项目经理的诉讼责任和分担方式取决于其行为和责任。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行为和责任,确保公平解决纠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