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若进行活鸡养殖,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等证件。当事人开办养鸡场的,需要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如果经该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就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选址和土地手续。需要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签订用地协议,国家提出新的“三农政策”,对于农村养殖户还是大力扶植的,农民办饲养场,只要不占用基本农田,是很容易得到审批的。养殖场虽是临时建筑,但不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会被认为是非法占地,视为违建。
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专职人员;
5、出入口应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防疫制度还要健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