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先生在某公司销售部任职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三年合同期满后,该公司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在此后的半年里,由于和公司有竞业限制的约定,张先生一直没有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以至于经济状况陷入窘境。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原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张先生特此咨询,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可以要求公司按月给经济补偿吗?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后,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公司与张先生均应履行合同的约定。而竞业限制的合同对劳动者的约束很大,劳动者一旦签订了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会在一定的时间、区域内不能从事与原单位有关联的工作,否则,劳动者就可能要向原单位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劳动者在就业时相对属于弱势群体,要不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决定的。应当注意竞业限制仅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非所有人都要签订。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因公司裁员,向包括我在内的11名员工发出了《上岗地点变动通知》,因我不同意,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以我系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刘晓倩
答: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用人单位对员工工作地点的变动,无疑是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公司单方以《上岗地点变动通知》的形式,告知你工作地点变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侵害了你的知情权、协商权。你有权单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获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问: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与劳动者自动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待遇?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