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对租赁物及配套设施维修的义务。承租方的主要义务有按时交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一、可以单方面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吗
以下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房的房东不管事咋办
租房子房东不管事具体要看什么事情,可以看下合同有没有相关约定,有约定的按照合同要求房东处理,房东不处理的,可以起诉。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自行处理的自行处理,处理不了的跟房东协商处理。如果是房子配套设施需要维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