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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驳回起诉

2024-03-02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主观:

民事 诉讼 如同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一样,都是透过国家所设立的法院来进行的诉讼程序,仅是依其所针对事务的不同,而将其划归为此三大类。刑事诉讼重在国家 刑罚 权的实现,借由刑事诉讼对于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并且加以处罚;行政诉讼则重在救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所产生的错误。而所谓的“民事诉讼”乃指民事法院依当事人之请求,就民事纷争事件利用国家公权力强制解决之程序。而须注意的是, 民事诉讼法 中规范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的开始(起诉)、进行(审理)、终结(判决)之部分,民事诉讼法的意义另外就保全程序的部分亦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而就诉讼终结后的执行问题则是属于 强制执行 法的问题。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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