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满两年且感情不和可提出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分居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而非客观原因。分居满两年的计算从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开始,到提起离婚诉讼的当天结束。调解无效或存在重婚、家暴、恶习等情形也可准予离婚。失踪宣告后可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满一年可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两地分居的婚姻夫妻分居满两年可以离婚,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但是夫妻分居必须是满两年的才可以离婚,并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
(一)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
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
2、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
(二)分居满二年的计算: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分居满两年且因感情不和才可提出离婚申请。分居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非其他客观原因。分居满两年的计算应连续计算,若期间有同居,则重新计算分居时间。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准予离婚。此外,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情形也可导致离婚。对于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情况,另一方可提起离婚诉讼并应准予离婚。若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一方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