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直接向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直接工资,则构成职工工资总额,一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所述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限额的基数。如果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取得发票入账,不构成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不作为相关费用计提限额基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