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村地区一户一宅的标准面积如下,平原、山区的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每户宅基地不可以超过二百平方米。在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山区县,每户宅基地不可以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坝上地区每户宅基地不可以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