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灾被淹的车会赔。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也称作汽车保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车辆被淹,可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事故发生后,车主不要试图移动车辆或发动车辆。车主首先应该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核实车辆损失情况,随后进行施救,将受灾车辆转移到国家认可的二类以上修理厂进行维修。待修理厂、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确定出具体损失费用后,保险公司再行赔付。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没有购买涉水险的情况下,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以下是车辆保险的相关资料:
车险定义:我国广泛开展的一项险种,是以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作为汽车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车辆保险具体可分商业险和交强险。商业险又包括车辆主险和附加险两个部分。
商业险主险内容:商业险主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
涉水险或称汽车损失保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各个保险公司叫法不一样但本质一致,这是一种新衍生的险种,均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在可以预见发生故障的情况下,车主依旧涉水行驶造成的车辆损失,若要获得赔偿,只有购买涉水险。根据保险条款,涉水险主要适用于在遭受暴雨、洪水的当时,机动车被水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驾驶人继续启动机动车或利用惯性启动机动车;遭受暴雨、洪水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机动车。在这两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坏,涉水险可以予以赔偿。目前汽车保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辆涉水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