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意外身故或残疾、意外烧伤的费用:身故处理费用、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护理费、床位费、输血材料费、院外专家会诊费、其他合且必要的费用。
2、因外伤害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交通费、误工费、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着的送返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