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自愿和诚买信用原则
合法的原则是指贷款条件的协商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自愿的原则要求担保公司和协作银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要出于自己本身的愿望,不能在存在非经济强制的环境下签订。在我国,商定贷款条件时,特别要注意排除政府部门行政干涉的影响。诚实信用原则说明,一旦贷款条件协商完成后,各方都要守信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完成。
2、平等和公平的原则
平等和公平原则意味着双方是对等的经济主体,在协商具体条件时,其中一方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为自己谋求不对等的利益。贷款条件商定双方遵守这一原则,在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担保公司规模较小,较之银行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开展担保业务的过程中,银行获得收益却几乎不承担什么风险。这不符合收益和风险对等的原则,不利于双方长远稳定关系的发展。
此外,由于银行拥有了解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优势,出于成功执行担保条件的目的,也需要让银行承担部分风险,从而激励银行积极监督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最后,从发达国家担保机构发展的实践看,这些国家的协作银行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在不同的国家,风险承担的比例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协作银行承担的比例较高,达到30%~50%;有的国家承担的比例较低,但也有10%~20%。
3、量力而行的原则
量力而行的原则指的是无论是担保公司还是协作银行,在商定贷款条件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业务。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应该基于自己的规模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业务,稳健经营,不能为了招揽业务,盲目提高担保水平,承担过多的风险,反而可能会最终损害自身的资产、利润和信誉。
一、中小企业融资有哪些方式
1、综合授信
即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
2、信用担保贷款
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人等,担保公司却可以解决这些难题。
3、买方贷款
如果企业的产品有可靠的销路,但在自身资本金不足、财务管理基础较差、可以提供的担保品或寻求第三方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
4、异地联合协作贷款
有些中小企业产品销路很广,或者是为某些大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松散型子公司。在生产协作产品过程中,需要补充生产资金,可以寻求一家主办银行牵头,对集团公司统一提供贷款,再由集团公司对协作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当地银行配合进行合同监督。
5、项目开发贷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如果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数额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
6、出口创汇贷款
对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银行可根据出口合同,或进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提供打包贷款。
7、自然人担保贷款
8、个人委托贷款
个人委托贷款,即由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种贷款。
9、无形资产担保贷款
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贷款质押物。
10、票据贴现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是银行不按照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销售合同)来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