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发布者如未能依法履行审查广告的义务,造成侵权的,根据侵权的具体内容和危害程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构成广告侵权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由4个方面构成:
(1)要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存在。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它所违反的主要是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
(2)要有损害的事实发生。损害事实主要指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如果有广告违法行为但缺乏损害事实,行为人就不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行为人主观上有错。行为人在实施广告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广告侵权赔偿责任。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广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承担广告侵权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广告法》第四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也有所提及。
(二)行政责任
《广告法》系国家所制定的针对广告管理的一部行政管理法律,它对违法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诸如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通报批评等其他行政处罚。”另外,《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个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也有所提及。归纳可知,广告发布者承担以下几种行政责任:没收广告费用、处以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通报批评等其他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