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对出资证明书进行编号,是为了便于公司对出资证明书的审核,管理。
另外,《公司法》还对出资证明书作出了形式要件方面的规定,即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它是确认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因此,必须加盖印章,以显示其严肃性。而且,加盖公司印章,可以有效地防止出资证明书的伪造。
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这是对出资证明书形式要件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只有经过公司盖章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没有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因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不能发生效力。
一、出资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二、出资证明未发原因
公司成立后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其主要原因:
(一)法规监管存在缺欠。《公司法》第十二章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对公司违法行为各自详尽列出了11条之多,并相应的明确了违规后的罚则。但是,对公司成立后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在公司内置备股东名册,明显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未被列入违法行为之中,公司出现了这种问题,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怎么处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无法可依,致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指导都缺乏应有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