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基于自愿,依法订立的保证书,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自保证书成立时生效。且该保证书可以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书证。保证书也可以被看作合同的一种形式。婚姻保证书如果拥有以下三种情形时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有拘束力:
1、是保证书系出具人是在被胁迫状态下签署;
2、保证书有关于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效,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做为条件,以财产权利做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为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