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婚内保证书的有效性及婚前保证书的效力问题。夫妻婚内保证书只要符合合同要件且没有法定无效事由,即有效。婚前保证书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保证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则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当事人在签署时被胁迫等情形,可撤销该条款。
法律分析
一、夫妻间婚内保证书是否有效
1、夫妻间的婚内保证书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就是有效的。婚内保证书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没有法定的无效事由,就会发生法律效力。法定无效事由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婚前保证书有效吗
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结语
夫妻间的婚内保证书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婚内保证书将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婚前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若当事人在签署该约定时存在被胁迫等情形,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可被撤销。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应认可婚前保证书中关于财产处分的约定,但需考虑具体情形是否存在可撤销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