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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对于诈骗立案的标准

2023-09-29 来源:好走旅游网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的共同研究,对于办理诈骗犯罪案件的数额标准做出了如下规定:个人诈骗六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六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个人诈骗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或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并骗取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或立案追究。

法律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现对我省办理诈骗犯罪案件的数额标准做如下规定:

(1)个人诈骗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3、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拓展延伸

辽宁省打击诈骗犯罪的法律措施

辽宁省打击诈骗犯罪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立案标准、完善侦查手段、加大惩治力度等多个方面的举措。首先,辽宁省对于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才会被立案调查,以提高办案效率。其次,该省加强了对诈骗犯罪的侦查手段,包括技术手段的运用、信息共享等,以便更好地收集证据、追踪犯罪嫌疑人。此外,辽宁省还加大了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起诉和判决,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正。通过这些法律措施的实施,辽宁省将进一步加强对诈骗犯罪的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结语

辽宁省针对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才会被立案调查,以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该省加强了对诈骗犯罪的侦查手段,包括技术手段的运用、信息共享等,以更好地收集证据、追踪犯罪嫌疑人。此外,辽宁省还加大了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起诉和判决,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正。通过这些法律措施的实施,辽宁省将进一步加强对诈骗犯罪的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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