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原告进行反诉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牵连的诉讼请求。例如,甲对乙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将其打伤的医疗费用。在诉讼过程中,乙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甲赔偿在同一打架事件中甲伤害乙而使乙花费的医疗费用。乙对甲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就是反诉。
一、合同纠纷未反诉能否另诉
可以另行起诉。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的,在原告起诉之后,被告有权在本诉中提起反诉,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的,也可以向原告另案起诉,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审理。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关联。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所以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且反诉与本诉应当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抗辩与反诉本身指什么?
抗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用来对抗原告的请求或者使原告请求权发生延期效力的主张,是程序上的一种对抗主义。抗辩可分为诉讼程序的抗辩和诉讼请求的抗辩,前者虽然不能使原告的请求权归于消灭,但可以促使原告的请求权发生延期效果;后者则有可能直接导致原告请求权不能完整地实现或者归于消灭。抗辩对本诉具有依附性,原告撤诉后,抗辩也就不复存在,抗辩只能在本诉原告诉请范围内要求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抗辩不存在是否受理的问题,凡针对原告诉请提出的抗辩,法院均应予以审理。
反诉则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以本诉原告作为被告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从民法理论上去探寻,反诉提起的条件一般包括:
①提起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②反诉诉请应当与本诉的诉请具有牵连性,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请或诉请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没有此种联系,应视为另一个案件,不能认定为反诉;
③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④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
⑤反诉请求的目的是为了吞并、抵销或者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少于等于或者大于本诉请求的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