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经于2015年6月24日提审二审,针对收买被拐儿童不免刑罚的规定是该草案的亮点之一,相比较于去年刑法修正案九初审关于拐卖儿童处罚的打击力度,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拐卖儿童的刑法更体现在从买方市场打击截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收买被拐儿童的刑罚做以下简单介绍。
一、收买被拐儿童受罚的背景
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新规定的出台目的是严惩拐卖儿童买方市场,在法学家看来,法律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制裁力度已相当严厉,问题在于对买方的打击不力。按照现行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两次修改:对收买儿童处罚力度不断加重
2014年10月27日首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
(九)草案,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议中,有意见指出修改后处罚力度还是偏轻,买方市场依然难以抑制。
在刑法修正案
(九)第一次审议时,拟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进行修改,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草案拟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5年6月24日提交审议的二审稿,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进一步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删掉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次二审,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把拐卖妇女、儿童分列开来,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一审到二审的修改,显著加大了对买方市场的惩处力度,这将有效斩断拐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推动形成收买儿童是犯罪的全民认知。
三、从买方市场截断拐卖儿童犯罪
收买者大多将被拐儿童作为自己的子女收养,通常情况下不会虐待儿童,也不敢阻碍解救儿童。如果不予以处罚,他们认识不到收买儿童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有的甚至在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儿童后产生再买一个的冲动,难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买方入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在该条第六款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历来司法实践要求加重收买儿童处罚
从拐卖儿童的司法实践看,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因此作出了上述修改。
从最早的可以免于刑责,到一审时可以定罪免罚,再到现在的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不能免除,实际上是一个处罚力度不断加重的过程。从两次修改的内容看,对于收买儿童的罪名处罚力度实际上在不断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