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无效婚姻的情形,而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隐瞒的疾病主要包括性病、严重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症、传染性、遗传性且不能治愈的疾病。撤销婚姻请求应在一年内提出,否则将无法诉讼。
法律分析
《民法典》实施后,将不再把“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列为无效婚姻情形,并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提到的重大疾病主要包括:性病、严重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和狂躁症等)、重症智力低下症、以及不能治愈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婚姻的一方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若超过请求期限一年,将不能再提出诉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