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感染梅毒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是法院强行判决离婚的理由。原因在于:
一、梅毒并不是单一婚外性行为引起的,也可能是血液传播,如果认为对方婚外有不当性行为应当及时向法院举证;
二、即使存在婚外有不当性行为并感染梅毒 但这也不是法院强行判决离婚的必要充分条件,因为 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但是,如果被告明知自己感染梅毒,仍不采取安全手段要求夫妻生活,存在故意伤害的嫌疑,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应及时报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