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当经济发生危机时,职工的失业率就会上升,个人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这时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对失业职工经济上给予补助,有助于提高社会购买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复苏;当经济发展高涨时,职工失业率下降,不仅个人收入增加,社会购买力增强,而且社会保障支出相应缩减,基金规模增大,能够减少社会总需求的膨胀,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达到平衡。因此,社会保障以支出为手段,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有效抑制经济过热或过冷现象,促进和保持国民经济良性发展。二是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长期积累,在保证基金安全的情况下,实行多渠道投资营运,不仅能使基金保值增值,而且有助于资本市场的繁荣。三是社会保障把每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特别是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的情况下,给予资助,在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同时,还通过生育保险、抚育子女和教育津贴等形式,对劳动力再生产给予资助,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适应市场用人需求。因此,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社会保障措施,不仅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而且更重要的是达到熨平经济周期的目的,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