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裁定由服刑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根据不同刑罚情况由不同法院审核裁定。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法院应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的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个月。
法律分析
减刑由服刑地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作出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依法减刑时,应由各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根据原判处刑罚的不同,分别报请不同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区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
拓展延伸
减刑决定的法院权责在哪里?
减刑决定的法院权责在刑事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法院具有审理刑事案件和作出减刑决定的职责。减刑是指根据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具备改造条件等因素,对其原判刑期进行减少或转换的裁定。减刑决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判决,法官会综合考虑被判刑人的表现、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权衡公正与法律要求,做出减刑决定。因此,减刑决定的法院权责在刑事法院。
结语
减刑决定的法院权责在刑事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并作出减刑决定。减刑是指根据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具备改造条件等因素,对其原判刑期进行减少或转换的裁定。法官在审查和判决减刑决定时,会综合考虑被判刑人的表现、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权衡公正与法律要求。因此,刑事法院承担着减刑决定的权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