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理准迁手续、迁出手续和迁入手续。
1、办理准迁手续:准备好村委或街道办证明、接收户口的户主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迁户人户籍证明、迁户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的。
2、办理迁出手续:带上户口簿,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地派出所户籍处)开具迁出证明;工作人员会给你填一张户口迁移证,然后把要迁移一方的户口从这个地方的户籍档案里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3.办理迁入手续:带着户口迁移证去即将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户籍处落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户口迁移程序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扩展资料:女方户口迁回娘家原籍需要准备的资料有:
1、要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时需要的资料:村委或街道办证明、接收户口的户主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迁户人户籍证明、迁户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准迁证第3联)时所需资料主要是:准迁证、迁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2、未婚子女、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
3、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限制。第六十九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
3、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4、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5、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